第一次伤残鉴定是四级,对方提出重新鉴定,由法院指定重新鉴定机构。
因受害人行动不便到家里进行鉴定,出诊费还要我们先垫付。
由于肇事者是本地人,我们是外地人,案子也拖了很久,所以我们怀疑法院偏袒肇事方,更不放心法院指定下的鉴定机构。
请问法院指定下的重新鉴定机构会存在舞弊行为吗?这是鉴定结果公正有效最终结果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