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买卖合同:
第六条规定:
甲乙双方确认在2015年7月20日之前,甲乙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上述房地产权利转移日期以上海市普陀区房地产登记处准予该房地产转移登记之日为准。
同一条款内的日期无法一致,应该已哪个为准?实际办理过户登记日期晚于合同条款所写日期。
请问:实际办理过户登记日期晚于合同条款所写的(2015年7月20日之前)日期。是否造成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