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甲与乙合作,授权乙使用甲商标,乙使用的是甲的条码。
现在丙市质监局认为此产品外包装描述,制造商为乙,但是条码为甲条码,这种做法不合法。
需要甲提供当地质监局备案证明,但是我们联系了丁市质监局y质监局拒绝提供此证明,并告知我方条码不能允许其他厂家使用。
请问这是否合理?请问我方甲提供条码给乙是否不合法;若无法提供证明,甲需要承担什么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