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属于个人债务。不过要提供相关证据。
2010年,2011年我哥哥做生意急需用钱,我作为中间人,向我同事为哥借款30万,70万利息均为2分,(利息结至2014年4月),借据上盖我哥公司公章和我哥签名。
后遇经济危机,同事看我哥结不了利息,担心,就迫使我在借据上也签名。
2014年我哥又向我同事借款50万,但同事不要求我哥写借据,因此我在50万借据上签了名。
我老公不知道此事,三笔钱全部用于我哥的生意,其中的三笔钱我们没有拿过一分用于自己和家庭生活,半年后同事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本付息。
判决上30万.70万要求我和我哥共同偿还,50万由我偿还。
现已进入执行程序。现已进入执行程序这算不算个人债务,我老公名下的车辆能执行吗?求详解,现在我该怎么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