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赔偿标准的变化属于合同的变更,既然是合同必定是双方的合意,不能开发商说变更就变更,必须要通知你,且必须征得你的同意,所以据你所说的情况,本律师认为应当根据你们现有的合同规定来,约定是几分之几就是几分之几。
我想咨询一下,我去年购买的房子本来今年8月31日该交房,但是开发商到本月29日通知交房,关于延期当时合同上也是明确说按万分之三赔偿,但是我们去实际收房时开发商告知2014年4月1日之前签订合同的按照万分之三,4月1日后签订合同的按照万分之一来赔偿。
这个合法吗?而且我们当时也是在4月1日后才签订的,当时开发商在订立合同时却没有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