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我承租了一套租赁房,承租期为三年。
租赁合同第十条第3款中规定:房
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其中有一条是这样写的:拖欠房租壹个日以上。其中有一条是这样写的:拖欠房租壹个日以上原意是拖欠房租壹个月以上,误将月打印成日。
实际上我是在规定期限笫二天和第三天交齐的,现在房主以此要和我解除租赁合同,要我搬出。
请问律师我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