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办理按揭贷款,签了一共是四份,开发商留下一份,房管局备案留下一份,税务登记部门一份,本人留下一份,在办理按揭贷款的时候,银行将我手中的房屋买卖合同收走,并与我签订借款合同,此时我手中只有开发商出具的收据与银行的借据、借款合同,而没有房屋买卖合同了,请问开发商的做法合法么?我提取公积金,公积金朝我要买卖合同原件,但我手中已经没有房屋买卖合同了,开发商也不给我补签合同,请问我此时应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