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索要精神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据你所述,你抚养孩子优于女方抚养孩子,起诉到法院离婚时,你可以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同时由对方支付抚养费。你在北京起诉离婚时,需要有对方居住北京一年以上的证据
我是北京户口, 女方是内蒙古通辽户口,有女孩子2岁也是北京集体户口,在我以前的公司集体户口名下。
事情简介:女方怀孕4个月左右,因婆媳矛盾和妊高血,就回通辽待产(岳父是医生,有看病便利条件),生女到现在,2年未回北京。女方今年4月回来一次,要赶我父母回老家,于是矛盾升级,无法生活继续。女方要求把孩子北京户口转到通辽。协商离婚要求精神损失费30万,另外每月抚养费7千。
即”:男方:有房(婚前),无车,月收入税后12.5k,北京户籍,父母偶尔来北京,都有退休金,
女方:在京无房,老家有房,无工作,通辽户口,母老师退休,在当地有不错退休金;父亲退休后返聘,也有不错收入。在北京时,就和邻居处理关系不好,性格不容易相处。
孩子出生后就在女方哪里生活。
请问,1:是否可以有机会争取来孩子?如何争取?
2:女方在2009-2011间在北京工作2年,是否可以在北京起诉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