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特贤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金林同属于广东省仁化县石塘镇石塘村蔡屋组。
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到户后的1984年李特贤的养母(后母)何有招(户主)与李金林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何有招用“黄惊堆”的禾田1.25亩同李金林的新“拱桥”的禾田1.62亩双方协议同意对换,双方对换后,自己认自己的田亩的公余粮,双方以字约为凭,不得更改。”
李金林在与何有招互换责任田后,李金林投工投劳投入上万元将“黄惊堆”的水田挖成鱼塘和建有厕所,并用石块砌边。何有招家即耕种互换后得来原李金林“新拱桥”的水田1.62亩。在此互换当中李金林以上等好田1.62亩对换何有招的三等孬田1.28亩,就面积对比李金林多出了0.34亩,所以李金林每年为对换水田多付出200斤稻谷的代价。1990年间,李特贤再又向李金林提出要李金林“新拱桥”的另一块0.20亩的水田耕种,李金林也答应再给“拱桥”的0.20亩水田给李特贤耕种。至此,李金林以“新拱桥”1.82亩的水田对换李特贤家“黄惊堆”的1.28亩水田经营使用。在此再对比,李金林整整多出0.54亩。李金林明知自己吃亏,但有协议书在前自己也认了。双方对换后直至2013年将近30年双方相安无事。2013年冬,李特贤养母何有招去世。2014年李特贤在何有招去世后,向李金林提出要回“黄惊堆”1.28亩的水田耕种,李金林理所应当地拒绝。为此,李特贤便向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在本案中不难看出李特贤占了便宜又卖乖,这是李特贤利用死无对证算计李金林,这是李特贤不讲诚信,不尊重历史事实,背信弃义的行为。
2014年11月18日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韶仁法民一初字第378号判决:“驳回原告李特贤的诉讼请求。”李特贤不服一审判决,2015年2月4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4月30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韶中法民—终字第337号判决:一、撤销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2014)韶仁法民一初字第378号判决水;二、李金林...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位于仁化县石塘镇石塘村蔡屋组“黄惊堆”的1.28亩土地恢复到可以耕种的状态。
据悉,广西省忻城县红渡镇原告樊某与被告李某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生产小组。1997年原告与被告经协商双方口头约定:原告将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边塘”的承包地0.22亩与被告承包经营的承包地“那桐”0.225亩进行互换经营,双方并未对互换期限等进行约定,亦未报发包方备案,也未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书进行变更登记,双方各自将用来互换的承包地交由对方经营管理,且双方经营至今。2008年10月3日,原告告知被告要求被告将原承包地(即边塘地块)重新换回,但被告不同意。2009年1月7日,原告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原承包地给原告经营,原告同时返还被告原承包地(即那桐地块)给被告承包经营。
忻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互换合同生效后,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樊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不服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来宾市中级人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与广西忻城县红渡镇原告攀某与被告李某“双方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案例大同小异,且本案的互换经营权还签订有书面“协议书”,互换经营的时间更久(将近30年),在同一个国家,在同一时段,应运用同样的法律审理,但为何会有两种绝然不同的终审判决呢?
被告李金林认为: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中认定事实不清,认定证据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一、本案的焦点应该是:何有招与李金林于1984年7月20日签订的互换“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并非是:“谁拥有双方争议的黄惊堆1.28亩耕地的承包经营权。”因为,在本案中被告李金林将“黄惊堆”1.28亩的耕地开挖成鱼塘是有原由的,并非平白无故的,李金林将“黄惊堆”1.28亩耕地开挖成鱼塘时原告李特贤和何有招是知情的,李金林经营使用该鱼塘李特贤是默许的,不然为何李金林能近30年经营该鱼塘相安无事呢?但又为何当李金林将“黄惊堆”1.28亩耕地开成鱼塘并经营使用近30年之久后的2014年,原告李特贤才以恢复原状为由向法院告李金林呢?在本案中不难看出,这是李特贤在其养母(伯母)何有招离世之后,利用“死无对证”算计李金林。
二、本案中位于仁化县石塘镇石塘村蔡屋组“黄惊堆”的1.28亩耕地原本的承包户是何有招,但为何在1984年间李金林能在青天的众目睽睽之下,并在何有招和李特贤知情之下,将该1.28亩耕地开挖成鱼塘呢?并又经营使用近30年之久呢?李金林能在当今的新中国国内如此霸道吗?非也!在本案中通过事实和有关证据可以证实:本案中的“黄惊堆”1.28亩耕地的经营权是李金林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得来的,是李金林以其“新拱桥”1.82亩上等好的耕地与何有招和原告李特贤对换得来的;且何有招、李特贤经营使用“新拱桥”1.82亩耕地长达近30年之久。李金林能将“黄惊堆”1.28亩耕地挖成鱼塘经营近30年之久,李金林为此付出了不菲的代价。
三、在本案审理中,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今弘扬社会主义价值观的时候,抛开诚信的原则,如息不履行诚实守信义务的原告李特贤,何以维护社会公平?何以维护社会和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金林
2015年8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