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咨询 > 辽宁法律咨询 > 行政诉讼 > 

依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24条,拒绝受理有法律依据吗?

待解决咨询

[关注该咨询]
咨询编号:449694什么是编号?

依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24条,拒绝受理有法律依据吗?

我有一个行政案,几年前一审法院依据不存在《行政诉讼法》第142条,驳回。

我上诉到二审和省高法,都没进入法律程序。我上诉到二审和省高法,都没进入法律程序现依据新法第九十一条(一)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确有错误,法院应当再审的规定,向市、省法院提起申请,遭拒绝理由是依据新法司法解释第24条,再审期限为6个月,我已超申诉期。

经查司法解释并与新法第91条对比发现:1、新法第91条规定法院再审内容八款,司法解释24条再审内容仅四款。

2、司法解释24条四款内容与新法第91条(二)(三)(七)(八)基本一致,属于新法实施后法院判决出现错误或法律变更引起的再审。

而新法第91条(一)(四)(五)(六)款是司法解释24条中没有的,内容明显是指新法实施前所发生的错判或裁定,时间超出6个月,司法解释24条没将此纳入。

我省法院笼统都按6个月拒绝受理,合法吗?请给予法律依据。

谢谢!

咨询者:fa214758...辽宁
[咨询时间:2015-07-25
悬赏分:
解答数:1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1
李保忠律师
[地区:辽宁-沈阳市
手机:13840508677
积分:375388
]
回答时间:2015-07-25 20:53
李保忠
按6个月拒绝受理,合法

Copyright ©2007-2020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