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有一口干涸的池塘,一直都未开发利用,最近挨着池塘的村民自己拉土填平要做宅基地盖房子,这口池塘是我曾祖父在1953年分地时分得的,当时的土地证我还保存着,我能用这个土地证要回这口池塘吗?如果土地证失去法律效力,我该怎么要回这口池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