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前夫2015.6.2调解离婚,调解书规定每月的2.4周,周六早8-17点接孩子走。
现在已经接走2次,但是基于孩子小,为了让孩子适应,接走时都是与前夫协商中午送回来吃饭,但是前夫都是为取悦父母 推迟送回来,或者说谎,而且其奶奶也不给孩子吃午饭(有录音证据),还有一些不利于孩子身心的话。
我现在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禁止让奶奶看孩子或者探视孩子时,重新规定时间,必须我在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