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年黄岛出差及14年上海出差半年,这些我都是服从公司安排去了的。
我进入公司的目的在一开始就说过在山东工作是考虑离家近,而且当时也说过一般出差就在青岛周边,但不能长期,否则就违背了我最初签定合同的期望。
现在公司
让我出差至少2年在新加坡,这无论出于自身或家庭原因都是我不能接受的。
公司要辞退我,且不给赔偿金。公司要辞退我,且不给赔偿金公司这种做法正确吗?我应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