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到期后,双方劳动聘用关系自然终止。
乙方在甲方的最后工作日为2015年05月28日,工资、社保等及相关待遇结算至该2015年07月21日,乙方应承担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并由甲方代扣代缴。
请问,这个工资是算到07月21还是算到05月28,当初跟我说是两个月的钱都给的,现在却只发了05月21到05月28的钱,请懂的大哥指点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