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对于已有红本房产证的小产权房,现今,原房产权人提出过户。
为避免以后隐患,各个购房者决定将户过到新注册的公司(各个购房者均为股东),这样是否合适?以后,如果有人想出售自己拥有的那一套,会不会牵扯到所有的股东?以后出现拆迁补偿还会有什么漏洞吗?另外,请问,商品房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是不是就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