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诉讼的。
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那么是否可以理解:对于司法鉴定的发起和鉴定结果是医疗机构进行举证的手段之一,如果鉴定不能得出确定性结论,那么医疗机构有责任选择其他证据类型或方式,来证明其不存在过错或因果关系。
一般情况下,鉴定机构对于未尸检而仅有文书的医疗损害鉴定可能往往不能或不愿意给出明确结论,这种情况下诉讼会怎样走向,患方有无法律上发起或继续诉讼的有利依据呢?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