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咨询 > 江苏法律咨询 > 医疗事故 > 

医疗损害的举证责任与鉴定

待解决咨询

[关注该咨询]
咨询编号:447800什么是编号?

医疗损害的举证责任与鉴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那么是否可以理解:对于司法鉴定的发起和鉴定结果是医疗机构进行举证的手段之一,如果鉴定不能得出确定性结论,那么医疗机构有责任选择其他证据类型或方式,来证明其不存在过错或因果关系。

一般情况下,鉴定机构对于未尸检而仅有文书的医疗损害鉴定可能往往不能或不愿意给出明确结论,这种情况下诉讼会怎样走向,患方有无法律上发起或继续诉讼的有利依据呢?多谢!

咨询者:fa184073江苏
[咨询时间:2015-06-21
悬赏分:
解答数:2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2
李保忠律师
[地区:辽宁-沈阳市
手机:13840508677
积分:375388
]
回答时间:2015-06-21 20:01
李保忠
可以诉讼的。
刘建平律师
[地区:江苏-苏州市
手机:
积分:110188
]
回答时间:2015-06-21 22:16
刘建平
不是这样理解的。

Copyright ©2007-2020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