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目前的情况,原告还不享有该船舶的所有权。起诉时不应该要求确权,应该要求履行合同。抓紧变更诉讼请求。
原告船务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船务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原告以112万美元的价格购买被告所有的“青龙99”号货船(1000总吨)。双方随后完成了船舶交接手续。为方便从事货物运输,原被告协商将“青龙99”号货船的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登记于被告名下。上述证书由原告持有,原告凭此开始从事国内货物运输。
2004年8月8日,原告要求被告协助进行“青龙99”号货船的船舶所有权变更登记。被告以“青龙99”号货船未进行船舶所有权变更登记为由,认为该船舶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因此拒不协助原告进行船舶所有权变更登记。
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其对“青龙99”号货船的所有权。
原告是否享有该船的所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