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5条规定,加班工资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的构成部分。
另,第28条规定:非因员工本人过错,用人单位部分或者整体停产、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停工员工在停工期间的工资:
(一)停工一个月以内的,按照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二)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结合你的情况,工厂做法违法。
一、正常工作时间,是指用人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所确定的工作时间,不包含加班时间,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二、社保部分一般是包含在最低工资内的,即扣除之后是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建议电联当地人社局咨询确认,各地执行也许略有不同。
另,第28条规定:非因员工本人过错,用人单位部分或者整体停产、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停工员工在停工期间的工资:
(一)停工一个月以内的,按照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二)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结合你的情况,工厂做法违法。
一、正常工作时间,是指用人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所确定的工作时间,不包含加班时间,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二、社保部分一般是包含在最低工资内的,即扣除之后是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建议电联当地人社局咨询确认,各地执行也许略有不同。
田小平律师于 2015-06-10 17:16 对回答进行了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