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两个月前被祁县运管所的公交候车亭刮倒砸伤(风力3—4级),肇事方一直不管不问,故意拖延推诿。
我已垫付医药费近3万元,无力继续治疗。我已垫付医药费近3万元,无力继续治疗现运管所竟矢口否认责任,宣称:省运管局做的工程,是他们的责任。
请问除法院民事起诉外,可否追究运管所的失职渎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