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条50500元来源
1,2009年10月26日,借款人章新全(实际借款人是谢辉,保证人是谢辉妹谢艳琴,我是作为员工保证人)因在联社营业部贷款20万到期(到期日2009年1月30日),联社规定要降10%的本金即2万才可以转办(借新还旧),利息2万余,共4万余,由我垫付(还款收据在手)。
2,2009年8月26日,借款人谢辉在泉岭信用社借款10万元到期(到期日2009年6月3日,这笔贷款至今还没还),利息6400余元(还利息收据在手),联社规定要先还再借,我从他人处转借10万的一些费用几千。合计1万元左右。
3, 以上合计50500元由我付,在2010年10月26日谢辉出具借条。样式
借条
今借到谢晖伍万零伍佰元整。到2011年11月26号还清。
谢辉
2010,10,26
二,
1, 章新全借款(保证人是谢辉妹谢艳琴)记录
2008年1月31日借款20万,到期日为2009年1月30日,2009年10月27日转办
2009年10月27日借新还旧18万,到期日为2010年10月26日,2010年11月24日转办
2010年11月24日借新还旧18万元,到期日为2011年11月23日。到期后联社起诉至法院,裁定2013年12月21日前结清。实际于2014年5月1日结清。被告章新全和谢艳琴的代理人是邹家亮。期间,由于未按约结清,联社于2013年12月25日,2014年2月11日从我工资划25356.54元还章新全借款。
2, 从2009年第4季度开始到2011年第4季度结束共9次,每次都是在季度末还利息时间,谢辉的父亲谢坤发汇利息款给我个人账户,叫我去信用社付利息。我当时叫他本人去信用社付,他说是看在我的面子上,信用社与他没关系。
3, 2012年到2013年两个年度,谢坤发每年两次共4次汇款给法院账上还章新全的借款本息。2014年5月1日谢坤发汇款给章新全转汇款12000余元给我,结清章新全起诉贷款。
4, 我2011年6月30日付章新全借款利息8000元,再加上联社划工资还款25356.54元,我共为章新全还款33356.54元(有收据在手)。2010年12月31日我付章新全借款利息1700元,2010年11月22日我付章新全借款利息4779.79元,这两笔合计为6479.79元。
5, 在谢辉向我出具50500元借条后,我共付章新全利息和本金是6479.79+33356.54=39836.33元,期间,谢坤发给我汇款如下(汇款时间都是信用社结息时间):2010年12月30日5460元,2011年4月1日5757元,2011年6月30日5821元(有催利息短信),2011年9月30日5885元(有催利息短信),2011年12月31日6000元(有催利息短信),5笔合计:28923元。谢辉应再给我39836.33元—28923元=10913.33元
三,2013年11月我因谢辉借款50500元躲避不见赖债为由向法院起诉。法院做出了缺席判决谢辉还款。2014年12月法院冻结谢辉银行账户60000余元,12月29日谢辉提出再审申请。2015年5月4日法院做出再审裁定书。
四,4月15日立案庭约我和谢辉,其父厂里出纳何振芬(打款人),邹加亮(谢辉父厂法律顾问,在泉岭信用社借款4万多十来年了还没还)见面调解。谢辉他们提出再审理由为:1,法院审理程序不合法, 2,不承认章新全的借款是谢辉自己用,章新全借款和谢辉没关系,说其父打5次款合计28923元给我是还50500元里面的,不是还章新全借款的。3, 50500元的借条不真实。
五,谢辉因还我50500+10913.33=61413.33元及利息。我怎么答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