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向315投诉了一个化妆品商店,因为我用了在这家店买的东西后产生了过敏症状,过了几天后有了空余时间我就去这家店要求退换产品,但是店员拒绝了我的要求,她的理由是我的过敏症状不明显,要求我再用一次产品然后再次过敏后去三甲医院开证明才可以退换产品,所以我当时就打315投诉了,请问,我这样算是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