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下,很难认定严对杨的死亡结果没有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我认为:严某的主观罪过属于放任型故意。其实案情很简单,保姆与家长之间约定的主要合同义务就是照料婴儿;从一个正常成年人的心理状态去分析其主观状态就足够了。
卢慨律师于 2015-04-13 09:12 对回答进行了修改!
严某,女,40岁,初中文化,在杨家当保姆,照顾未满2岁的婴儿杨某。
2014年5月16日下午,杨某单独在屋里玩耍时,在沙发上大小便,严某用苍蝇拍手柄部打了杨某的臀部、腿部等处,杨某哭了一声就憋住了气,严某接着将杨某口鼻朝下推到在沙发上,就去做家务。
约四十分钟后,约四十分钟后,经法医鉴定,杨某窒息死亡。约四十分钟后,经法医鉴定,杨某窒息死亡
公诉方: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