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合院众家众堂以涂改1.5间为2间,把堂厅归纳为私人所有,本人持有土改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载明我户与第三人涂改房产证人是本户全家的房产证,本人起诉到上诉都以与我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驳回我的起诉,我感到奇怪,现在申诉到省高院,至今一直没有给予立案,行政诉讼官司能打赢吗?房产证是共有户证,没有法律关系,法院挺会讲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