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有效。开发商能否收取违约金具体看合同内容如何约定。
你好,我在2014年5月签订购房合同付款方式中发现,只有按揭和一次性付清全款两种付款方式,我要求增加分期付款方式,至2015年10月31日交房钥匙时,付清全款。
开发商说期房没有这种方式,先按照按揭做吧。开发商说期房没有这种方式,先按照按揭做吧签过合同后,分两次又给开发商付现金款,至今已付了70%的房款。
现在开发商说如不按照按揭付清余款,就要每天加收房屋全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按揭或付过全款后就能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到今年的10月31日就能交房子钥匙。
请问律师:先前按照按揭签订的合同,缺乏分期付款方式的合同是否还有效,他们能收取我的违约金吗?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