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3年因企业关停和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2014年根据相关法律,鉴定我所患的职业病与在原单位工作时有关,并且原单位也认可,并且鉴定上了工伤,评了十级伤残。
我请问,我2014年鉴定上工伤前,花的治疗职业病的医药费,交通费,由谁来承担,其法律依据是哪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