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属于先生婚前购买,婚后我们公证为二人共有,房子尚在还贷中,未还清贷款之前银行不予配合办理更名相关手续,有朋友建议:在离婚协议中写明我先生同意将婚前房屋产权及抚养权给我,在还清贷款后协助我办理相应过户手续的内容,并到公证处办理公证。
等到贷款还清后,再办理房产更名。等到贷款还清后,再办理房产更名我想请问:这种协议公证所具有的法律效应有多大?如对方违反,我诉讼胜算有多大?有什么办法尽可能的降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