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出借我公司名下的车辆给外甥结婚使用,在给我送车途中出了车祸。
经任丘法院一审我不承担责任,但借车人无力承担赔偿;对方看车是我公司的便上诉至沧州中院,再审中法官(与被撞人同村)与被撞人相互勾结,编造、贿买虚假证据,隐瞒我无罪辩护证据,发回重审;经任丘法院再次一审,采用对方编造、贿买虚假证据,隐瞒我无罪辩护证据,我上诉沧州中院,再审法官(与上次同一人)继续采用编造、贿买虚假证据,隐瞒我无罪辩护证据,导致我被罪责。
因公司刚借款扩建厂房,增制设备而无力执行;后被强制执行拍卖了设备等,造成企业停产倒闭,在司法部门恐吓下,孩子们为了减少我在看守所羁押受罪,被迫到处借款偿还,我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入监十一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