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婆婆向单位报名取得购房资格,2003年单位同意由我爱人作为实际购房人并签订购房合同,同年取得房产证标明经济适用房(我爱人名字)。
2013年老房拆迁,原单位也被合并改名,同年我爱人与新单位签订拆迁协议。
2015年新单位以我婆婆同时申请两套经适房为由(我公公是军队的,有一套集资房,目前产权未明确),要求婆婆腾退老房(通知上写的是老房号)。
请问我爱人的拆迁协议是否有效?能否保留住新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