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官员在任职期间,经林业局首次批准后,砍伐十五棵集体树木(允许范围为八棵)牟利,后又以清理死树为由再次向林业局报批,经允许后砍伐四十八棵(允许范围为四十棵)活树以牟利,且两次申报理由均为清理死树,试问此类情况是否已触犯我国刑法?是否会获得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