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咨询 > 北京法律咨询 > 工商税收 > 

国家工商总局核名代理

待解决咨询

[关注该咨询]
咨询编号:440306什么是编号?

国家工商总局核名代理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二)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并可以使用其所从属企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名称。

联营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联营成员的字号,但不得使用联营成员的企业名称。联营企业应当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联营”或者“联合”字词。

企业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开业登记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章程草案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咨询者:QQ190713...北京
[咨询时间:2015-01-30
悬赏分:
解答数:4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4
李保忠律师
[地区:辽宁-沈阳市
手机:13840508677
积分:375388
]
回答时间:2015-01-30 16:51
李保忠
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牛国荣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5810115959
积分:125075
]
回答时间:2015-01-30 19:52
牛国荣
提出审批
刘子若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910524458
积分:347612
]
回答时间:2015-01-30 22:11
刘子若
广告贴
赵江涛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031008678
积分:79751
]
回答时间:2015-02-02 00:00
赵江涛
广告贴

Copyright ©2007-2020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