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以前为事业单位,2002年改为科技型企业,2007年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现有一1969年死亡人员,到89年改为工亡,其遗属也一直按事业单位享受生活补贴,现家属要求要按工亡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标准执行,并补发以前的二者之间的差额,他的诉求合适吗?企业该不该追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