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香港法庭宣誓的文件, 一旦找香港律师做了公证程序,在内地做承办遗产时, 能否获得承认, 以便省略在内地办母子关系证明的需要.
2,当房产户主的名,与她在香港的身份有别时, 可如何处理?如何可证明二者是同一人, 而有关证明能获内地政府认可.
3, 如果由于时间太久, 找不到死者父母的死亡证, 可如何处理?
4, 由于母亲的身份证和死亡证都在妹妹手上, 她不肯交出来。 如何可以预防或阻止她单方面去办理房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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