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单位的领导(主席)将本单位一楼一底的营业房在班子会不同意的情况下,将市价年收入300万至400万的房产以30几万万强行租予他人,时间长达10余年;不但一直不公开帐务,而且还聘用一名临时工(此人一直住在他自己家里,大家都不知是他什么人),待遇完全按公务员标准对待.基于这种情况,请问是否属于滥用职权呢?
上述行为,作为党组书记不但不出面阻止,反而对提出意见的同志予以训斥,并对其称:单位的东西又不是你的,你管那么多干吗。
党组书记这样说对吗?这种态度是不是不履行职责或称作玩忽职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