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经济合作社有一山场,并持有1953年土改时土地证。
因1963年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将该山的林权证填写为他经济合作社所有,而我们合作社没有1963年山权证。
1982年,我们合作社持有该山山权证,而另一社也持有该山1982年山权证。
山场我们一直在使用。山场我们一直在使用而县府将山权裁决给他社所有。
我们不服?我们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