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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不是亲生的 急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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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43736什么是编号?

孩子不是亲生的 急急!

您好!我很苦恼,我今年50岁了,18年前因为妻子不育,收养了一个女孩,几个月的时候就抱回家了,当时收养的手续都有,孩子是邻村的一个人家的,现在女儿18岁了,找男朋友之后就总是回家骗我的钱,我只是个普通工薪家庭,这个孩子很自私,我整天累死累活的 她一点也不听话,现在我真的没信心了,想不要这个孩子了,可是我想问下我的家产应该给她吗?

咨询者:fa145903山东
[咨询时间:2010-12-06
悬赏分:
解答数:4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4
陈胜法律师
[地区:江苏-徐州市
手机:13685112638
积分:55548
]
回答时间:2010-12-06 20:07
陈胜法
没有应该的
周广凤律师
[地区:山东-济南市
手机:13708939281
积分:220
]
回答时间:2010-12-06 20:13
周广凤
按照你说的情况推测 在你年老的时候也很难指望她养老 不如你自己留点钱以后年老时自己用 不用管她了
王迎庆律师
[地区:江苏-南京市
手机:400-818-9919
积分:1223
]
回答时间:2010-12-06 21:18
王迎庆
能收养则也可以依法解除收养,如你不想要这个孩子,可以依法解除收养关系。

王迎庆 律师
董杜骄律师
[地区:北京-海淀区
手机:13651278613
积分:62335
]
回答时间:2010-12-20 08:29
董杜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二十七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第二十九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第三十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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