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于2010年婚前贷款30万、首付20万购买值50万的房子,2011年结婚,夫妻共同还贷,2011年房子值100万,2014年离婚时房子值120万,现女要增值部分,法院是从2010年50万到2014年120万算增值部分这不合理吧?是不是应该从2011年100万到2014年120万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