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等4人于1996年犯杀人罪,其中1人当年被判刑,其余人员以在逃或取保候审为由,犯罪嫌疑人都在本地工作,生儿育女,但公安人员不进行立案侦察,于2012-2013年才分别判刑,公安办案人员是否构成渎职罪?如构成,如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