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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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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43571什么是编号?

我要离婚

我跟老公因家庭琐事要离婚,我们结婚前没有钱,结婚后买的房子和车子,现在有一些股票,他同意离婚,但他说财产只给我三分之一,因为十年来我没上班工作,钱都是他挣的。

这十年里我一个人在家带孩子,我父母年纪大而且身体不好,他父母年轻身体好但没帮过我们,我们有个十岁的女儿,孩子没离开过我一天。

我就是想要孩子跟房子,我该怎么办?谢谢!

咨询者:fa145725北京
[咨询时间:2010-12-06
悬赏分:
解答数:6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6
殷国丰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611365654
积分:98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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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0-12-06 11:11
殷国丰
1、你老公说财产只给你三分之一,因为十年来你没上班工作,钱都是他挣的的说法是错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你十年里一个人在家带孩子,付出较多义务,不但应平分财产,还有权请求你老公补偿。

2、《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你可以争取你孩子的抚养权。如协商不成,应在考虑你孩子的意见下判决。


北京殷国丰律师
电子邮箱:yinred@126.com QQ:386179688 电话:13611365654 010-86839523
欢迎来电来函!
牛国荣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5810115959
积分:125075
]
回答时间:2010-12-06 12:35
牛国荣
协议离婚不成,你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要求孩子的抚养权和房屋产权,但需要支付对方一半的房款作为补偿,其他共同财产平均分割,由对方支付抚养费。
郭军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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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0-12-06 18:28
郭军
你好!

1、首先无论是否工作,婚后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你有权分割一半,你老公的说法法庭不会支持。
2、孩子会判给有利于孩子成长的一方,孩子又是女孩,并且年满十岁的孩子的意见法官会听取,因此你胜算较大。
3、你对家庭照顾和付出较多因此你可以要求多分财产。
4、建议你诉讼解决。

如有不详细之处可以来电咨询
免费咨询电话:13269016316
北京资深律师团队 郭军律师
郭军律师于 2010-12-06 18:42 对回答进行了修改!
李颖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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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7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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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0-12-06 18:31
李颖
1. 按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均分配,还要照顾女方利益。因此,你可以不同意他的要求。
2. 协议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注意搜集共同财产的证据。
3. 孩子如满十周岁,要征求她的意见。
4. 只有夫妻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才谈得到一方付出较多的补偿问题。适用共同财产制的夫妻,离婚时没有补偿问题。但如果离婚时生活困难、达不到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帮助。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段)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段)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
218.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如有不清楚之处或其它需要,欢迎与我联系。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 李颖 百伦律师事务所
电话:13693127273 MSN:mslyy@hotmail.com
Q: 1295568741
个人网站:www.greenlawyer001.com(婚姻家庭律师在线服务网)
李颖律师于 2010-12-06 18:33 对回答进行了修改!
金志刚律师
[地区:甘肃-定西市
手机:13809328544
积分:6343
]
回答时间:2010-12-07 08:13
金志刚
所有财产平均分割
阎书波律师
[地区:北京-海淀区
手机:13552351286
积分:12554
]
回答时间:2010-12-07 10:44
阎书波
你可以要一多半,建议找律师详细咨询。Q Q84695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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