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女性,1983年进厂参加工作,原单位是国营农场 企业工厂,1996年因工厂效益不好下岗,2011年因自家住处 拆迁,农场要求我离开工厂回家,并要求我打一份离职报告,离开单位时未得到单位任何补偿。
2007年原单位通知我自个到当地社保局补交社会保险 金,从1995年4月开始补交,并只能在55岁领养老金,从业在职的女工是50岁就可领养老金。
现在原单位被征购改制,请问我是否能要求原单位:1、补偿我所交的社保性质,2、按在职退休50岁领养老金,3、在职期间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