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咨询 > 江西法律咨询 > 合同纠纷 > 

国有企业职工协议解除劳动合同,补尝符合不符合劳动法?

待解决咨询

[关注该咨询]
咨询编号:434959什么是编号?

国有企业职工协议解除劳动合同,补尝符合不符合劳动法?

律师你好:现特请教你,我1984年12月至2000年12月是原国有企业职工,市政府牵头在2001年1月1日新企业承债式收购,所有员工全员接收,资产转入接收的现在的公司,员工没有拿到一分钱的补助和经济补尝金。

因本人急需用钱,2014年8月书面提出让公司给予辞退,公司补尝金申批表上以不符合岗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协议解除劳动合同补尝方法分二段进行,2000年前16年工龄公司是按2000年买断工龄补尝金计算,2001年后进入新公司14年,公司按我基本工资给予12年工龄经济补尝,年补尝标准低于我的月收入一半,解除协议书上并注明协议补尝。

此项规定没有公式,补尝标准是总经理定调。此项规定没有公式,补尝标准是总经理定调我想请教:1、协议补尝合法吗?2、这是否可以构成因为公司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3、工龄如何计算?4、我现在如何维权?5、如能维权,需要抓住哪些要点?注:失业保障金领取的失业金只有22个月,是以前的国有单位没有交纳个人失业保障金,但是我个人交纳的部份单位都已经扣除了。

现在的公司只给部份管理人员交纳房屋公积金。现在的公司只给部份管理人员交纳房屋公积金请律师给予解答。

谢谢!

咨询者:niguoze江西
[咨询时间:2014-11-19
悬赏分:
解答数:2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2
赵文涛律师
[地区:河南-南阳市
手机:13949365468
积分:5328
]
回答时间:2014-11-20 09:10
赵文涛
经济补偿金应按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
岳建民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001133676
积分:50633
]
回答时间:2014-11-20 11:19
岳建民
个人提出辞职,公司不必给予经济补偿。

Copyright ©2007-2020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