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韩永祥与1975年十一月经过伊春市伊春区主管工业的同志两次同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高陵镇(当时是牟平县高陵公社)协商,聘请到伊春区向阳五金厂做技术指导。
而韩永祥于1977年在磨机件时,砂轮突然飞起,将其头部打伤,经伊春市中心医院两次诊断分别结论为“头部外伤,神经综合症”。
“丧失劳动能力”。“丧失劳动能力”在他回牟平老家养伤期间听发起工资。
我母亲于1982年到伊春市上访,经过努力与1982年7月26日,恢复了我父亲的工资,并有《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政府文件》伊区政发(1982)69号文件为证。
但是不知什么原因与1992年停发我父亲的工资。但是不知什么原因与1992年停发我父亲的工资我想咨询一下,像我父亲这种情况应该怎么解决,他享受什么待遇。
谢谢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