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有财产须评估,法院发出传票通知我参加摇号,但传票上没有填送达地址,更严重的是传票姓名错误,由于我出差该票由家人待收,并且事后1周才给我,因此本人没有参加摇号,并在事后向法院提出重新摇号,法院不同意,请问法院这做法是否合理?我提出重新摇号不行吗?我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