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朋友家有三兄弟,其母有老宅3套,89年房屋动迁,其母将三套老宅平分给三子,三子按母给予的老宅加上自己建造的房屋面积为依据,各分得动迁房二套,动迁分房时,其因母户口在三儿子处,故随其母的动迁利益一起安置在三儿子处,一直居住到现在,赡养问题由三兄弟轮流照顾。
现三儿子提出,其母应该到其他二儿子处轮流居住,请问律师,其母在原动迁安置在三儿子处有永久居住权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