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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位律师帮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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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431938什么是编号?

给位律师帮帮忙

2013年9月14日与对方发生口角,把对方推到在地,至对方左手食指近关节脱位副韧带断裂

2013年9月19 被拘留 10天 但无给予任何法律凭证,10后放回

2014年3月31日又被拘留 送进看守所(说对方轻伤)

2014年4月2日拘留通知书到家

2014年4月15日批捕通知书到家

2014年6月23日案件移交检察院

至今没有消息 也没移交到法院

请问派出所和检察院怎么做符合法律规定吗?

咨询者:fa214756...安徽
[咨询时间:2014-10-13
悬赏分:
解答数:4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4
李保忠律师
[地区:辽宁-沈阳市
手机:13840508677
积分:375388
]
回答时间:2014-10-13 09:03
李保忠
符合法律规定
卢慨律师
[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手机:18745059059
积分:3927
]
回答时间:2014-10-13 10:47
卢慨
案件移交检察院后,应当通知家属有权聘请辩护人。如果没有通知,就是违法。
孔维迎律师
[地区:安徽-合肥市
手机:18956079663
积分:5129
]
回答时间:2014-10-13 20:52
孔维迎
可能退回补充侦查了!
徐明良律师
[地区:浙江-杭州市
手机:13575731503
积分:4960
]
回答时间:2014-10-21 16:21
徐明良
建议请律师介入辩护。
第234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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