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4日与对方发生口角,把对方推到在地,至对方左手食指近关节脱位副韧带断裂
2013年9月19 被拘留 10天 但无给予任何法律凭证,10后放回
2014年3月31日又被拘留 送进看守所(说对方轻伤)
2014年4月2日拘留通知书到家
2014年4月15日批捕通知书到家
2014年6月23日案件移交检察院
至今没有消息 也没移交到法院
请问派出所和检察院怎么做符合法律规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