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批复后再公示
①学校教代会本身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2号)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规定:
“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学校,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我校2012年年底实际职工数只有78人(除去只是关系在本校而人在外校工作的、提前离岗休息的,实际在校工作才只有56人),不符合建立教代会条件,而原校长坚持要设立教代会制度。所以,这样的教代会不符合教育部法令,是否是违法的?
②代表性不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2号)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第十一条中明确规定: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民族地区的学校和民族学校,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学校教代会共21名代表,其中就有12名行政干部,占代表总数的57.143%,教师代表(教研组长计算在内)只有9名,占代表总的42.857%。如果将教研组长也计算为学校低层干部的话,纯教师比例就更低了。不符合教育部的相关规定,代表性不合法?
③学校的方案也不合法:
学校方案没有按《国人部发〔2007〕59号 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中<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共有六款。第四款是:(4)广泛听取教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而学校的方案不仅没有广泛听取教职工对岗位设置方案的意见,而且,御用教代会讨论通过后,也不公示,原校长在教师会上公然讲:方案批复后再公示。这是对教职工知情权、发言权的践踏。这样的方案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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