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1、衡阳县卫生系统编外人员(简称卫生编外人员)约1300余人,其中具有医学类学历和职称的大约700人,有医学类文凭而没有职称和非医学专业类文凭的大约600人。这批人员15年以上约200人,10年以上约350人(与县卫生局、县劳动局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有大部分交了合同押金)。
2、编外人员产生的原因:于1997年底至今县编委对县卫生系统一直冻编。由于卫生系统的新农合和基本公共卫生等工作不断推行,县卫生局根据工作开展的实际需要,于1998年至2013年底进行内部招聘和公开招聘相应工作人员,但16年来所招聘的人员未开一个编制。
3、卫生编外人员在县卫生系统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有的在县卫生局机关工作,有的任10多年乡镇卫生院法人代表,有的是医院副院长和院内业务骨干,如没有这批卫生编外人员,卫生系统基本处于瘫痪状态。尊敬的各级领导:
根据(蒸办通[2014]10号)通知及《衡阳县卫生系统人事规范实施细则》等文件的规定,对我们这批16年以来的临时工(合同工)进行清退。现就维护卫生系统合同工(临时工)的权益作如下说明:
二、维权依据
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卫生编外人员有大多数人属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依据《劳动合同法》和(人调发[1992]18号)文件的规定:有少数卫生编外人员属《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和(人调发[1992]18号)第四条所规定的“单位不得辞退人员”。
3、卫生编外人员基本上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和第四十条所规定的行为。
4、县卫生局的下属单位目前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所规定范围。
5、(蒸办通[2014]10号)通知及《衡阳县卫生系统人事规范实施细则》等文件中没有一字提到卫生编外人员的劳动合同关系,卫生编外人员明明是劳动合同工,为什么在所有通知、细则等清退文件中没有启用《劳动合同法》来履行程序,并把我们“劳动合同工”无形中变换为“临时工”,这有意剥夺我们维护劳动合同工的权益。
6、依据(国办发[2002]35号)文件及(国务院652号令);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要贯彻党管干部和人才的原则,实行民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聘任制。
三、维权目的
1、卫生编外人员大多数人与县卫生局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形,衡阳县卫生局就不能单方面清退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工。
四、其他说明
1、留用的劳动合同人员未遵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的(一)、(二)、(三)款的规定。
2、卫生编外人员都是工会会员,用人单位和上级工会应遵照《工会法》,听取职工代表和被辞退人员的意见,并请各级工会对同级行政所作出决策提出纠正意见,切实保护会员的利益不受侵害。
3、依据(国办发[2002]35号)文件和《事业单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事业单位所有人员(含有编人员)应实行全员竞争、择优、聘任上岗,聘任合同不低于3年。
一、基本情况
1、衡阳县卫生系统编外人员(简称卫生编外人员)约1300余人,其中具有医学类学历和职称的大约700人,有医学类文凭而没有职称和非医学专业类文凭的大约600人。这批人员15年以上约200人,10年以上约350人(与县卫生局、县劳动局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有大部分交了合同押金)。
2、编外人员产生的原因:于1997年底至今县编委对县卫生系统一直冻编。由于卫生系统的新农合和基本公共卫生等工作不断推行,县卫生局根据工作开展的实际需要,于1998年至2013年底进行内部招聘和公开招聘相应工作人员,但16年来所招聘的人员未开一个编制。
3、卫生编外人员在县卫生系统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有的在县卫生局机关工作,有的任10多年乡镇卫生院法人代表,有的是医院副院长和院内业务骨干,如没有这批卫生编外人员,卫生系统基本处于瘫痪状态。尊敬的各级领导:
根据(蒸办通[2014]10号)通知及《衡阳县卫生系统人事规范实施细则》等文件的规定,对我们这批16年以来的临时工(合同工)进行清退。现就维护卫生系统合同工(临时工)的权益作如下说明:
二、维权依据
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卫生编外人员有大多数人属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依据《劳动合同法》和(人调发[1992]18号)文件的规定:有少数卫生编外人员属《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和(人调发[1992]18号)第四条所规定的“单位不得辞退人员”。
3、卫生编外人员基本上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和第四十条所规定的行为。
4、县卫生局的下属单位目前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所规定范围。
5、(蒸办通[2014]10号)通知及《衡阳县卫生系统人事规范实施细则》等文件中没有一字提到卫生编外人员的劳动合同关系,卫生编外人员明明是劳动合同工,为什么在所有通知、细则等清退文件中没有启用《劳动合同法》来履行程序,并把我们“劳动合同工”无形中变换为“临时工”,这有意剥夺我们维护劳动合同工的权益。
6、依据(国办发[2002]35号)文件及(国务院652号令);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要贯彻党管干部和人才的原则,实行民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聘任制。
三、维权目的
1、卫生编外人员大多数人与县卫生局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形,衡阳县卫生局就不能单方面清退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工。
四、其他说明
1、留用的劳动合同人员未遵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的(一)、(二)、(三)款的规定。
2、卫生编外人员都是工会会员,用人单位和上级工会应遵照《工会法》,听取职工代表和被辞退人员的意见,并请各级工会对同级行政所作出决策提出纠正意见,切实保护会员的利益不受侵害。
3、依据(国办发[2002]35号)文件和《事业单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事业单位所有人员(含有编人员)应实行全员竞争、择优、聘任上岗,聘任合同不低于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