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 多谢你们的答复, 我站在对方的立场来讲, 首先他们(母亲和兄弟)是案外人, 也就是第三人, 既然房产的权属以登记为准, 房产证还没有办理, 如果他们的协议是真实的, 就不能对抗第三人(其母亲和兄弟).
们这里实行2证(土地证和房产证)合1的产权登记政策, 先办土地证,后到房产局办理房产证(称为土地房屋产权证), 房产局收回土地证.
现在我打赢了一场债权债务官司(和房屋无关的), 对方(债务人)的房屋只有土地证(只登记在该债务人名下,2006年办理),但没有房产证, 如申请执行, 与对方共同居住的母亲及外地做工的兄弟提出异议, 称房屋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 对方以土地(使用权)出资, 母亲和兄弟出资建房并签定有建房协议(说明办理房产证时要注明母亲兄弟共同共有财产).
还有其母亲已将该房地下一层出租给别人, 租金由母亲收取,作为生活费,以出租合同为证.
我申请执行,法院可以拍卖房屋吗? 他们的异议成立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