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村主任唐某在任职期间与乡政府国土负责人李某在土地复垦时,李某因为金钱伙同唐某把一处已经复垦的土地利用李某的职务方便再次复垦以此牟利。
获利16万多,李某7万唐某9万。获利16万多,李某7万唐某9万后东窗事发,经法院判定唐某5年半,李某7年。
我想问一问是否合理?
李某是公务员兼党员,唐某是农民。
(他们都是自首,账款全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