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人通过微信和自称卖淫女交易,双方协定好价格,先通过网上付了一部分,卖淫女要求全部网络支付,该人未同意从而未能见面也就没有进行嫖娼。
这样会被定性为嫖娼未遂吗?微信记录和支付记录是否可以作为嫖娼的证据?会被追究责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