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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后续医疗费问题应该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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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4278什么是编号?

交通事故中的后续医疗费问题应该怎么赔偿

请问:

第一、我因为交通事故问题当时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要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责任,同时规定了五万的后续医疗费,因为当时没有产生所以原告没有要求赔偿,但现在事情过了五年,原告产生了医疗费用,要求赔偿,请问:

1、 我应该怎样承担?

2、 承担多少?

3、 如果我现在支付了原告要求的费用,以后再次产生医疗费用,我是否还要支付?

第二、另外,我们在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下达后达成协议,规定原告要求的费用一次性付清,双方以后不再追究责任。请问,我是否还应该继续支付这项费用?

第三、有一个问题是我责任原来是百分之二十,但因被原告欺骗,在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时责任改成百分之四十,我没有表示异议。

请问:事隔好几年了,我这个责任认定还是否可以要求法院更改?

附(一):因为这是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所以,现将终审判决书中的有关问题这一方面的原文摘录如下: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并按上诉人在×××有限公司的工资收入计算其误工费,诉讼中又诉请被上诉人支付后续治疗费5万元,其主要上诉理由为(在此省略),另,上诉人一直在×××有限公司工作,原判依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年收入计算误工费不当。诉讼中上诉人又变更上诉请求,诉请法院仅就本次交通事故双方的责任作出认定,放弃其它上诉请求。

上诉人另提交×××医院出具的证明,证明其需两次手术,两次手术费约5万元。

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责任划分,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交的相关证据应当认定为新证据,所以我方的责任由百分之二十被改为百分之四十。上诉人的关于责任认定的上诉理由成立,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因上诉人已放弃其它诉讼请求,所以中级人民法院不予审理。

因上诉人在二审提交的新证据导致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由此产生的上诉费由上诉人负担。准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00四年九月二十日

(因为终审判决在二00四年九月二十日,所以到现在已经四年有余。原告在终审判决中仅要求改变责任认定。)

现在再详细问一下:

1、在已经生效的判决书中,如上,原告诉请我赔偿五万元的后续医疗费,但后又放弃,因此判决书中没有规定赔偿后续医疗费的期限、方式等。这是否说明原告不管发生多少医疗费用,我都要承担百分之四十?而不仅仅是这5万元中的百分之四十?另外,如果原告所患癫痫病久治不愈,我是否要承担他一辈子的百分之四十的医疗费用?

2、判决中没有认定对后续医疗费发生后原告是否再主张的问题,只提到“上诉人另提交×××医院出具的证明,证明其需两次手术,两次手术费约5万元。”那是否这就说明这是一个新的民事诉讼案件?

附(二)、终审判决后,我与原告达成协议一份,大意如下:

证明

2004年九月20日×××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款×××元

2004年4月5日×××一审法院诉讼费款×××元

合计×××元

收款人:×××(原告)

付款人:×××(本人)

2004、11、15号

证明人:×××

按照中院的意见双方同意,款已付清,以后双方不追究责任。

原告:×××

2004、11、15号

证明人:×××

再次细问:

1、这份证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人可以为我作证,双方均按过手印)?

2、此证明中有“按照中院的意见双方同意,款已付清,以后双方不追究责任。”内容,可理解为不再追究事故责任认定问题,但有“款已付清,以后双方不追究责任”内容,也可理解为不再追究任何责任,包括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等。请问哪一种认定比较合理?占理较大?

最后再次综问:

1、我是否必须承担责任?应该怎样承担责任?承担多少?

2、如果原告起诉,我应诉,胜诉的可能性有多大?应该怎样应该?

我在此先谢过各位律师!请尽可能详细解答,鄙人不胜感激!

祝各位万事如意!愿各位天天好心情!

咨询者:xrxxxrxx...上海
[咨询时间:2009-02-21
悬赏分:
解答数:2]

最佳答案

宋铁军律师
[地区:辽宁-大连市
手机:13704098865
积分:3016
]
回答时间:2009-02-21 13:43
宋铁军
后续治疗费在法律上是有依据的,对方有权向你主张你责任比例范围内应承担的金额,后续治疗的次数应以医院出具的证明为准,不是多少次都可以。至于你们之后达成的关于付款的协议是有效的,但对于款已付清,以后双方不追究责任的意思是否也包括医疗费上,是有争议的。我个人认为该约定是关于人身权属的约定,不应视为对方对侵权损害赔偿权利的放弃。对方仍可向你主张。
受君之托,忠君之事,无理不持,有利必争!

回答

1
刘跃坤律师
[地区:上海-闸北区
手机:18201808898
积分:2319
]
回答时间:2009-02-21 13:34
刘跃坤
如果可以,请将判决书全文发至我的邮箱liuyaokun@yahoo.com.cn,从你写的内容来看,看不出二审法院重新认定责任的依据。

而且,二审法院对责任认定做出重大更改(并且重新认定责任是上诉的请求),又怎么是维持原判?

这是哪家法院做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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